湘地物化发〔2024〕39号
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
关于印发《地球化学过程与资源环境效应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相关科研人员:
为规范和加强地球化学过程与资源环境效应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创新,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科研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地球化学过程与资源环境效应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经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和相关科研人员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
2024年4月28日
地球化学过程与资源环境效应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有关要求和《地球化学过程与资源环境效应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结合地球化学过程与资源环境效应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对开放基金课题的管理,提高开放基金课题的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开放课题申请
(一)申请条件
课题申请者一般为年龄在55岁以下,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科研、教学及技术人员。其它申请者需有两名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鼓励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科研人员申请开放课题。
(二)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根据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填写申请书,在指定时间内寄送到本重点实验室。
(三)审批程序
课题申请经同行专家盲审、重点实验室评议、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正式列为本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每年公布1次。
1. 初审
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有以下情况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获得的资助课题尚在进行中;
(4)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根据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5)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不可能到本重点实验室工作者;
(6)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2. 同行评议
通过初审的课题,送交两名以上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课题学科领域国内外现状、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3. 终审
在初审和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归纳出评审意见及资助强度,提交本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进行终审,确定资助课题及资助金额。
4. 审定
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终审后,提交至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及时发布公告。
二、课题资助力度和执行期限
(一)重点实验室根据当年发展所需与有关实际情况确定课题经费资助强度,并在申请公告中予以明确,一般要求在2年内结题。
(二)除了每年规定时间的课题申请外,申请者如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在与重点实验室联系后,可随时向本重点实验室提出开放课题申请。开放课题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决定是否给予资助。
(三)鼓励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自带课题及经费来本重点实验室工作。自带课题及经费的维申请人应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合作协议,在管理上与重点实验室资助开放课题存在差异的在协议中予以约定,可优先使用本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
三、工作要求和经费管理
(一)经审查确定为重点实验室课题的,重点实验室与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签订课题协议或下达课题任务书。
(二)根据本重点实验室的有关管理规定,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课题承担人,每年必须安排不少于二个月的时间在重点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重点实验室指派专业人员按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三)开放课题一般应2年内结题;未能结题的课题,余下经费将转为新的开放课题经费;对完成优秀、确有重要前景或重大进展的课题,将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申请滚动资助一次。
(四)研究计划实施中,积极鼓励课题组对研究工作的创新。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课题负责人必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重点实验室审批。
(五)开放课题批准后,课题经费拨付申请人所在单位,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在开放基金课题范围内按预算科目开支。重点课题资助经费一般分三次拨付,重点课题签订合同后先行拨付课题总预算的20%~30%作为课题启动资金;课题总经费的60%~70%根据课题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拨付;预留总预算的10%作为课题尾款,课题结题验收后支付。一般课题以“后补助”形式支付,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按比例拨付。
(六)课题中期拨付经费应由申报人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交绩效报告(含绩效目标佐证材料)和中期绩效经费结算请示,由重点实验室评议后,拨付课题中期经费。申报人所在单位收到经费后,应在15日内向重点实验室出具发票。
(七)重点实验室提供资助的课题经费应用于课题研究,不能用于支付劳务、通讯、招待和交通等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 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业务费用(包括材料费、资料费、专用小型仪器及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加工费、测试费和协作费),不少于总资助额的70%;
2. 论文版面费、学术活动费(包括本重点实验室同意参加的国内学术会议、科学考察、调研、评审及鉴定费用),不超过总资助额的20%;
3. 流动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差旅费等,不超过总资助额的10%。
四、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一)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承担人必须在课题协议书或任务书约定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份)前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上一年度工作的总结报告,课题结束后应及时写好书面结题报告上报重点实验室;
(二)对于无故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的课题,重点实验室将停止提供经费。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完成时,应及时向重点实验室报告,将酌情决定减少或暂停经费资助。
(三)获准开放课题必须按协议书内容及年度进度计划进度完成,对于基金使用不合理或者没有足够理由未能按进度完成计划的课题,重点实验室有权暂时中止或取消资助资金。
五、仪器设备
(一)开放课题承担人在充分遵照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优惠价格使用重点实验室公用仪器。
(二)利用开放课题经费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归属重点实验室所有。
六、实验档案
(一)由重点实验室提供经费的开放课题,其研究记录及有关资料、材料等均归本重点实验室所有。
(二)研究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
1. 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2. 已发表及已正式录用的符合重点实验室署名要求的学术论文;
3. 研究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实验、观测的全部原始数据资料(如实验记录本等);
4. 课题的鉴定及评审意见;
5. 课题获奖证书;
6. 其它与本课题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
(三)若有必要,客座人员可以将记录资料的复印本带回原单位保存。
(四)自带课题、经费、材料来本重点实验室工作的课题,其研究资料、材料等归研究者原单位所有,但应将副本资料、材料等保存在重点实验室。
七、成果管理
(一)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时,由重点实验室提供经费的课题组,重点实验室署名在前,作者原工作单位署名在后;自带课题和经费来本重点实验室工作的课题,作者原工作单位署在前,重点实验室署名在后。对于获奖、申请专利或进行技术转让的研究成果,处理原则同上。
(二)开放课题成果的主要体现方式是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对每个课题一般要求至少在SCI或EI收录的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或中文核心论文2篇,或授权专利1项。具体要求以当年发布公告为准。
(三)发表论文、出版书籍、申报奖励时,重点实验室标注形式应如下标注内容进行标注。
中文:地球化学过程与资源环境效应湖南省重点实验室,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长沙410114
英文:Hun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Geochemical Processes and Resource Environmental Effects, Geophysical and Geochemical Survey Institute of Hunan, Changsha 410114, China
(四)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报告、专著、论文等)应在脚注、序言、前言、致谢等位置注明“地球化学过程与资源环境效应湖南省重点实验室(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开放课题资助课题(编号)”。英文为:Support by the open project program in Hun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Geochemical Processes and Resource Environmental Effects, Geophysical and Geochemical Survey institute of Hunan(NO.)。
八、其他
(二)重点实验室负责对本管理办法相关解释。
附件下载:
湘地物化发〔2025〕74号关于印发《地球化学过程与资源环境效应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